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 原告
- 陳羨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怡庭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