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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林美雲
被告
林佳蒨
被告
林宏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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