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22,28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00,531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