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義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事字第50907號被告與本人間因返還債務查封執行事件,應就訴外人張淑晶無償贈與本人債權予被告張義島之行為再偽造訴被告張義島委任書、自任被告張義島訴訟代理人聲請鈞院對原告執行,此部分損及原告債權權益應予撤銷;確認訴外人張淑晶所持被告張義島之委任授權書係偽造或不存在(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90元(計算式:2490元+4500元=6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