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邱光甫
被告
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對被告邱光甫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等人隱瞞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欣公司)虧損狀況,散布該公司有獲利等樂觀消息並辦理現金增資,原告因此受詐欺而購買航欣公司股票共新臺幣(下同)9,700元,爰起訴請求被告等賠償9,700元等語,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北金小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中(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復於108年7月17日以同一原因事實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係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且該情形無從補正,依上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