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1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葉藍鸚

抗告人
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裁判費,為提起抗告所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4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