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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楊勝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70元,及其中新臺幣95,994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314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1,1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至113年7月15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1,170元未給付,其中98,308元為消費款、1,862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就消費款其中95,994元給付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8%計算之利息;另2,314元給付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8%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消費款係遭訴外人郭褣璇盜刷,未經被告授權。被告雖參加團購,並有提供系爭信用卡之卡號,然每筆消費均應獲被告授權,訴外人郭褣璇未經被告授權,擅自盜刷,已涉犯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罪嫌,現另案由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案件審理中,系爭消費款應屬自始無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

㈠依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發卡機構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㈡觀諸被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28、27766號、111年度偵字第17370、21641、21642、21643、21644號起訴書之內容,訴外人郭褣璇向被告提出刷卡團購方案,聲稱某團購公司因有大量購貨需求,由投資人提供信用卡刷卡大量團購商品,待貨物賣出後即可賺取差價利潤,需先將個人證件及信用卡正反面包括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檢查碼翻拍,透過通訊軟體提供給訴外人郭褣璇,並與投資人相約刷卡時間,向網路電商購買產品,使用投資人提供之信用卡刷卡,訴外人郭褣璇允諾除了會繳清刷卡帳單,還會給予刷卡金額一定比例之報酬,被告因此陷於錯誤,提供信用卡資料給訴外人郭褣璇,總計刷卡團購金額1,625,443元,訴外人郭褣璇為此遭刑事偵查起訴在案,並未指出係訴外人郭褣璇盜刷被告之信用卡,反倒是被告基於投資因素將信用卡資料交付給訴外人郭褣璇,故被告違反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將卡片上資料交付他人使用,被告仍應負擔本件信用卡消費款之清償責任。至於訴外人郭褣璇是否違法吸金進行投資詐騙,則屬被告嗣後對訴外人郭褣璇請求損害賠償之範疇,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償還先行墊付之信用卡消費款,分屬二事,被告以其遭到訴外人郭褣璇詐騙,認為系爭信用卡消費款自始無效云云,自不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合計1,11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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