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3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陳光宇
被告
温浚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6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與訴外人高啓洋、陳禹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所組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6月5日前某時在網路貼文徵求高薪正職人員、貸款廣告之訊息,適原告瀏覽上開廣告並與渠等聯繫後,依指示於111年6月30日某時前往指定之新北市新店區某處與渠等會面後即遭私行拘禁,剝奪其行動自由,渠等於私行拘禁期間復更換處所,繼續進行拘禁剝奪原告之行動自由。嗣警方於111年7月21日15時30分許,見訴外人吳建賢駕駛逾檢註銷之車輛搭載原告違停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公館分行前而上前盤查,始知上情,原告並向員警求援而回復自由。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上開不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被告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2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本件原告因被告不法行為侵害其自由權且情節非輕微,業如前述,堪認其精神確受有相當之痛苦,本院審酌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31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34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