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二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二七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坤鐘律師
- 被告
- 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二七號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訴訟中,就上開請求金額部分,先後具狀變更為請求五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二元、五十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元,最後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為請求二十五萬元。核其所為聲明之更易,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由被告所背書之以台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為付款人,票號BG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面額一百二十八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追索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二十五萬元,及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之夫即訴外人莊萬進與被告共同經營弘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發公司),系爭支票係由丙○○提供經由被告背書後交由莊萬進持向他人調現予弘發公司週轉,而莊萬進僅調現二十五萬元予公司,被告願意依股份分配負擔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所背書之以台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為付款人,票號BG0000000 ,發票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面額一百二十八萬元之支票一紙,詎該票經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系爭票款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亦有準用。本件系爭支票係被告背書後交由莊萬進持向他人調現予弘發公司週轉,並莊萬進有調二十五萬元予公司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並有渠等所提支票調現各股東簽名以示負責資料在卷可稽。其次,證人莊萬進證稱:伊取得系爭支票後,背書持向友人甲○○借款五十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元,後系爭支票跳票,被告不為處理,伊又無力還甲○○錢,甲○○乃向伊妻(即原告)討債,伊妻付他六十五萬元後將票取回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證人甲○○證稱:系爭支票係莊萬進背書後持向伊借錢押予伊,其陸續向伊共借了六十五萬元,後來伊去提示票遭退票,轉而向莊妻(即原告)要錢,莊妻開六十五萬元本票予伊作為清償,伊將系爭支票還她,目前為止還伊三十萬元等語相符(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原告所提開給甲○○之本票及甲○○所提存簿匯款資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在系爭支票背書,自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且莊萬進持系爭支票向甲○○調現後有交二十五萬元予弘發公司,甲○○轉交票予原告,原告亦有支付甲○○超過二十五萬元之對價,足見原告至少有支付超過二十五萬元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則原告在此範圍內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二十五萬元票款,自為法之所許。至於莊萬進是否另有侵吞調現款項,或莊萬進與被告間關於公司股份如何分配等事,係渠等間另一法律關係之問題,被告不得據此抗辯而拒絕給付系爭票款。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十五萬元,及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