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乙○○
甲○○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況本院調取聲請人乙○○之財產歸戶資料核閱,其經評定財產總額尚逾新臺幣六百萬元,足見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不能遽採,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