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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朝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讚生、陳東圓、陳各全、陳天祥、陳永隆、陳龍才、王陳月英、陳秀鳳、陳秀蘭、陳麗華、陳麗卿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上訴聲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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