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97年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因未受有實際損害,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條文但書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