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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16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97年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因未受有實際損害,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條文但書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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