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395號
- 上訴人
- 商用和
- 被上訴人
- 呂孟達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