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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3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395號

上訴人
商用和
被上訴人
呂孟達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39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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