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叄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當事人、請求金額核均與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44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完全相同』,且該事件業經本院於98.04.30以96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被告提出之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就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再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項目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350元合計10,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