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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聲請人
即原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羅富美、張毅、李慶義、簡文鎮、林將財、吳燁山、洪耀宗、王增瑜、徐昌錦、洪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30日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民國112年1月18日具狀聲請脫漏補判,如附件所示。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表示者,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被告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部分,原判決主文欄明確記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判決理由欄第六項亦記載:「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聲請調查之證據,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並已就攻防方法等毋庸逐一敘明之原因,表明為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揆諸前揭說明,應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況原判決已經當事人提起上訴,上級審繫屬期間亦未曾表明因有漏判而退回要求本院補充判決之情形,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羅富美、張毅、李慶義、簡文鎮、林將財、吳燁山、洪耀宗、王增瑜、徐昌錦、洪明輝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原告追加之訴駁回」。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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