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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謝明珠

原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叄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當事人、請求金額核均與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44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完全相同』,且該事件業經本院於98.04.30以96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被告提出之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就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再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項目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350元合計10,3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44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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