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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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