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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2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志彬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李志彬所犯各罪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20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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