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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嶽承黃斯偉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翔寧

       王義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翔寧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本院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三部分)、刑法第346 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事實四(一)部分)、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犯罪事實五部分),暨上訴人即被告王義忠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犯罪事實三部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判決在案,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陳翔寧、王義忠此部分所犯,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款、第6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陳翔寧、王義忠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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