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6號,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建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6日判決,上訴人於101年1月4日收受判決正本後,於101年1月11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載明「依法定期間內先提上訴,容理由後補」,嗣於101年1月16日雖提出「上訴理由狀」,惟僅記載「先補提上訴理由狀,請容理由後補」,迄今已逾期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