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66號
- 抗告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聰
上列抗告人因對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4日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35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載之附表除編號1 、2 、3 ,就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有載明外,各為何法院所判?案件案號各為何?均無加以記載,則該附表所示之編號1 、2 、3 號案件各為何案件即有未確定裁定客體之違誤。
二、本院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執字第8947號聲請書向原審聲請對受刑人許文聰就聲請書附表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酌並考量受刑人就聲請書附表所示宣告刑之外部效力、內部效力,而認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8 月,並另行制作附表。本院審核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三、查原裁定所載之附表編號1 、2 、3 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業已依序明確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欄亦依序記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06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961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7 號明確(見原裁定第4 頁)。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附表未予記載法院名稱一節,顯有誤會。
四、又上開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已依編號1 、2 、3 依序明確顯示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件案號,並經原審法院附卷在案(見原審卷第3頁),且原審裁定理由欄四並依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06 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961 號判決、原審法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7 號判決等3 份(見原審卷第4 頁至第10頁、100 年度執聲字第1755號執行卷第3 頁至第4 頁、第26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7頁),確定各犯罪時間、所犯各罪,分別經判處之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等項,而另行制作附表。是原裁定之附表雖於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內漏未記載各法院之案號,然從該附表所記載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及上開被告前案記錄表、判決等內容綜合判斷,在客觀上由該附表最後事實審法院欄之案號仍得依序確定為臺灣高等法院為89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961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7 號自明。是原裁定雖有上開漏未記載最後事實審法院各案號之情形,惟仍不影響原裁定客體之確定。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為免日後再行爭執,本院爰就原裁定附表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內漏未記載之案號,另行予以補充記載於本裁定如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 2 │ 3 │ ├──┼────┼────┼────┤ │罪名│常業詐欺│妨害兵役│毒品危害│ │ │ │治罪條例│防制條例│ ├──┼────┼────┼────┤ │犯罪│85年7月 │91年12月│90年3月 │ │日期│23日至89│19日 │31日 │ │ │年3月9日│ │ │ ├──┼────┼────┼────┤ │宣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刑 │2年6月 │6月 │4年 │ ├──┼────┼────┼────┤ │判決│92年2月 │100年3月│100年5月│ │確定│27日 │21日 │9日 │ │日期│ │ │ │ ├──┼────┼────┼────┤ │最後│臺灣高等│臺灣板橋│臺灣桃園│ │事實│法院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審法├────┼────┼────┤ │院 │89年度上│100年度 │100年度 │ │ │訴字第 │簡字第 │訴緝字第│ │ │1463號 │961號 │7號 │ ├──┼────┼────┼────┤ │確定│最高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桃園│ │判決│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法院├────┼────┼────┤ │及案│92年度台│100年度 │100年度 │ │號 │上字第 │簡字第 │訴緝字第│ │ │906號 │961號 │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