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卯○○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 吳信吉 被 告 丁○○ 右上訴人,因被告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八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偵字第二三八六三、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第三六四五、第一九八三0 、八十六年度偵續字第六九三、七00號),及移請併案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九、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七、三三五0、六一二0 、八0一0、八六五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五、一二七0八號、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卯○○部分撤銷。 卯○○共同以犯詐欺得利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於行動電話申請書 上偽造之「陳世強」署押貳枚、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於收 信登記記簿上偽造之「丁○○」署押貳枚、「午○○」署押壹枚、簽帳單上(三聯單 )偽造之「BOSS」署押肆枚、「張志偉」署押貳枚、「巳○○」署押伍枚、扣案 之筆記簿伍本、員工守則壹張、廣告登報單壹張、電話轉接單壹張、大哥大貳支均沒 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有見於各金融機構大力推廣信用貸款及使用信用卡業務,而社會上仍有一 些人因不符合金融機構所定之條件,致無法順利取得信用卡或辦妥貸款,乃基於 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連續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與員山路交岔口附近不詳地址、同縣新莊市○○○ 路三十五號四樓(原為信義街)、臺北市○○○路二二四巷二八號二樓等地,在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新聞媒體刊登「銀行信用貸款免保快速、先辦後 付」「信用卡刷卡安全消費」等廣告,並以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為聯絡電話,招攬代辦貸款及信用卡 業務,於客戶打電話或上門詢問時,子○○則告以其會有辦法獲得金融機構之核 准,代辦費用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如辦妥則另收貸款額度或信用卡額度之 一成為報酬,於客戶繳交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等資料後,子○○即向年約三十 餘歲有犯意聯絡之張姓男子取得偽造不實在之在職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存簿內頁明細表、薪資袋等文件(均尚未偽蓋印章,以防有的客戶會不同 意以此方式申請),俟客戶同意以此方式辦理並交付代辦費後,子○○始支付費 用將該等資料拿給前開張姓成年男子,蓋用偽刻之各公司、負責人、統一發票暨 負責人等印章,交由有犯意聯絡之客戶郭明旭等人(見附表一)填寫申請書,並 以之做為向各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信用卡之證明文件而行使之(存簿封皮為真正 ,附以他人之內頁明細),足以生損害於放款、發卡銀行及各該被偽造之公司。 其偽造資料、印章、蓋用印文及提出申請等情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嗣於八十六 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臺北市○○○路二二四巷二八號二樓,被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物。二、卯○○(八十五年間曾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構成累犯;八十七年間又因妨害兵役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部分不構成累犯)並無資財及高額收入, 明知無高消費之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及行使偽造文書之 概括犯意,多次施用詐術行騙,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藉以得財產上之不法利 益,並恃以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其犯罪情形分述如下: (一)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光百貨公司 )申請消費記帳卡,並於同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七日,多次以前揭記帳卡崇光 公司消費購買商品,使不知情之崇光公司職員同意其購物,總計詐購得三萬八 千二百三十八元之物品,屆期未支付分文即不知去向。 (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八月二十三日、九月十六日至臺北市○○○路○段二 三五號十樓歡樂酒店消費,分別以簽發本票三萬一千元、一萬七千元、一萬五 千元之方式付帳,惟均未以現金還款,人亦不知去去向,共積欠六萬三千元未 還,致該酒店幹部戊○○代為償還四萬六千元,丑○○代為償還一萬七千元。 總計共獲取六萬三千元之不法利益。 (三)八十五年十月間,卯○○與冒名金先生之吳佳霖(已另案審結)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利用當時各國內航空公司與財團法人信用卡處理 中心間約定,以信用卡購買國內航空班機機票,單筆交易金額在一萬五千元以 下,及每日不超過十次得免予檢核額度之漏洞,認為可以規避發卡銀行所為對 於使用信用卡限額之勾稽,竟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刊登「信用卡、九折、 可超刷、無額度可、非錢莊、電000000000」等廣告,八十五年十月 三十日,持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而額度已滿之丁虹文(已另案審結),與自 稱金先生之吳佳霖聯絡,相約見面後,明知實無乘坐國內班機之意,亦無支付 機票款之意及能力,竟萌生牟取不法利益以供花用之犯意,而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連續自同月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三日止,由亦有犯意 聯絡之卯○○陪同,共同至松山機場內復興、國華、大華、遠東、中華等航空 公司購買臺北至高雄或台南之班機機票約五十張,共刷卡消費十萬三千七百七 十二元,而吳佳霖即以每張機票五百元之價格,向丁虹文收購,嗣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十七日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來電查詢時,丁虹文即依吳佳霖及卯○○等人 之指示,意圖拒付消費款,向銀行職員謊稱,該卡係被人冒用,伊未購買機票 云云,致中國信託銀行追討無著,始知受騙。丁虹文等人以此方式共得財產上 之不法利益十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 (四)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卯○○因妨害兵役案件入獄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同年六 月十四日出獄,仍基於同前之詐欺犯意,繼續在報上刊登「信用卡貸款」之廣 告,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有信用卡持有人丙○○以00-0000000 號電話與卯○○聯絡,卯○○即帶同丙○○至臺北市○○○路「元和旅行社」 以丙○○之信用卡購買臺北至高雄機票十張,至松山機場大華航空公司櫃檯購 買臺北至臺中機票十張,再至臺北市之「春天」「捷達」旅行社各購買臺北至 高雄之機票各五張,共計三十張機票,金額三萬零九百五十五元,卯○○佯稱 要代丙○○將前開機票帶回公司取款,並以其持有之慶豐銀行信用卡為質,隱 瞞該信用卡已被停用之事實,使丙○○不疑有他,將該等機票交給卯○○,詎 卯○○一去不回,丙○○始知受騙。共詐得價值三萬零九百五十五元之機票。 (五)於八十六年十月間起,與壬○○、辰○○(均已另案審結)等人基於共同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內容為: 「信用卡可超額 保證新臺幣一萬拿九千,否則免錢,00000000」、「各種卡,女性誠 信經營,保證一萬拿九千,電0000000000」等廣告,誘使需錢孔急 者持信用卡前來洽貸,並自同年十一月中旬起,由卯○○及辰○○以每日二千 元之代價,僱用知情及有犯意聯絡之楊靜妮(外號東東,已成年,未據起訴) 擔任接聽客戶電話及聯絡見面地點、解說借款約定等事宜。嗣於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陷於錯誤之庚○○依中國時報所載上開廣告打電話前來,乃推由 卯○○、辰○○共同出面處理,並與庚○○約定於是日晚上七時三十分,在臺 北縣永和市○○路頂好超級市場見面後,先以欲超額貸款,必須先輸入信用卡 密碼,隨即持庚○○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至永和市中國信託銀行前之自動提 款機提款(預借)現金一萬五千元,復一同至臺北市○○○路○段天順旅行社 ,以庚○○之上開信用卡刷卡購買臺北至高雄飛機票十一張(價值一萬五千四 百七十元),又至松山機場以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台新銀行生活信用卡共刷 卡購買機票十三張(總值一萬九千三百一十元)。卯○○等二人取得上開機票 後,隨即藉稱換取現金或如廁而分別趁機逃逸,共詐得價值三萬四千七百八十 元之機票及現款一萬五千元;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又見陷於錯誤 之甲○○以電話詢問,乃推由壬○○於是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市○○○路、 錦州街口與之見面後,即將甲○○帶至春天旅行社、天順旅行社等地,以甲○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臺北至高雄機票共四十五張(價值五萬 三千四百五十元),嗣壬○○又帶同甲○○至臺北市○○路、長安東路口之北 極星旅行社刷卡購買機票時,偽稱要結算機票張數以便折換現金,乘甲○○刷 卡購買機票之際持上開四十五張機票逃逸無蹤,甲○○始知受騙。經警於八十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五時零分許,在台北市○○○路○段一七四巷六弄二十八 號二樓查獲,並扣得筆記簿五本、員工守則一張、廣告登記單一張、電話轉接 單一張。 (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報紙刊登信用卡預借現金,連絡電話(0二)0 000000號,有楊薏璇依前開電話於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電詢,卯○○ 相約台北市○○路佳佳保齡球館門口見面,並帶同楊薏璇前往台北市○○○路 ○段七十二號一樓捷誠旅行社刷卡購買機票,再轉至松山機場刷卡購買機票, 共計價值五萬四千二百三十四元,卯○○詐取機票後,以藉口要楊薏璇在機場 二樓等他,隨即逃逸離去,楊薏璇等候二小時仍不見卯○○出現始知被騙。 (七)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在自由時報刊登「信用卡借支九折電話00000000 等廣告,同月十七日,有己○○打電話詢問,卯○○即相約見面,並帶同己○ ○至臺北市○○○路九十二號十一樓之一長亨旅行社,以己○○所有之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臺北至屏東之機票,價值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元,又同 到臺北市○○路一一一號十一樓成易旅行社,以上開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一萬 五千一百元之機票,卯○○拿到上開機票後,藉口要己○○至樓下等他,隨即 便逃逸離去,己○○始知被騙。 (八)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中國時報刊登「各式信用卡可超額一萬拿九千三 不外加其它費用,0000000000」之廣告,有乙○○打電話詢問,卯○○自稱姓 胡,約其在臺北市○○路、錦州街口見面,並同至松江路九十九號、一一一號 十一樓之世界旅行社、成易旅行社,以信用卡刷卡之方式購買臺北至臺南之遠 東航空公司機票二十張(價值二萬二千零六元),臺北至高雄之立榮航空公司 機票三十張(價值三萬一千二百元),嗣以要將上開機票拿到松江路五十六號 十一樓可樂旅行社換取現金為由,要乙○○在樓下等他,詎竟藉機逃逸,乙○ ○知道被騙。 (九)八十七年十月中旬,卯○○在臺北市○○路拾獲陳世強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加以侵占,並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據陳世強之身 分資料,冒陳世強之名,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企店 申請該公司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在申請書上偽造「陳世強」之簽名, 足以生損害於陳世強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另基於同前之犯意,於同年十 一月十六號向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十六號之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健行連鎖店申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在申 請書上偽造「陳世強」之簽名,足生損害於陳世強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二月間,卯○○以該二申請之行動電話為工具,在南部版之臺灣新聞 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刊登「各種信用卡額滿可超刷非本人可0000000000 」「卡無額非本人全無證件可 0000 000000」之廣告,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辛○○見該廣告與卯○○連絡,並約定在高雄市○○○路、河東路口見面,二 人同至附近之家樂福大賣場,以辛○○所有之彰化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共購 買七星牌香煙三條,價值一千零九十五元,接著同至一心路、民權路口之遠東 航空公司,以上開信用卡購買臺北到高雄機票一張,價值一千四百零九元,以 相同手法到對面之國華航空公司購買二張,價值二千五百六十元,再同至小港 機場國華航空售票口以同法購買機票一張,價值一千二百八十元,因辛○○表 示已刷卡過多,卯○○乃要其先到機場二樓國際廳等他,詎卯○○趁機逃逸, 辛○○乃知受騙。同日,午○○見報與卯○○聯絡,約定翌日(二十六日)上 午十時在高雄市○○路、中華路口見面,之後二人同至五福路、金門街口之海 外旅行社,以午○○所有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旅行團費三萬九千五百元 ,接著至一心路、民權路口之遠東航空公司以午○○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 卡購買機票二張,價值二千八百十八元,嗣卯○○要午○○自己一人到對面之 國華航空公司再刷卡買機票,迨出來時卯○○已不知去向,午○○知道被騙。 卯○○除詐得上開香煙、機票外,另獲取以刷卡給付團費三萬九千五百元之不 法利益。 (十)卯○○因辦理信用卡及刷卡之故,知曉丁○○、午○○之身分資料,並知如何 申請補發、變更住址之手續,事前先向住處管理員告以會有寄至住處之掛號信 ,請代為收下,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假冒「丁○ ○」之名義填寫申請書,住址載為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七十四之一二三 號,偽造「丁○○」之簽名於申請書後傳真至中國信託銀行,銀行於同年三月 二十二日寄交新的丁○○信用卡至上址,卯○○乃假冒「丁○○」之名,在管 理員之收信簿上偽造「丁○○」之簽名,表示收到該函件;後發現丁○○之原 信用卡仍在使用,又以電話申請補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另再以電話向中國信 託銀行謊稱「午○○」之信用卡遺失,請求補發,並告以住處為臺北市○○○ 路○段七十四之一二三號,中國信託銀行遂於同月三十一日各再寄交一「丁○ ○」、「午○○」之新的信用卡至上開住址,卯○○復假冒該二人之名義,在 管理員之收信登記簿上為造「丁○○」、「午○○」之簽名,表示收到該二函 件。卯○○取得後上開信用卡後,隨即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刷卡購物四次,金 額分別為五百三十五元、一百七十五元、四百一十元、二萬零七百九十元,在 簽帳三聯單上(客戶存查聯、特約商店自存聯、請款聯)均為造「BOSS」之簽 名;於同月三十一日刷卡購物二次,金額分別為一千三百一十元、一千六百五 十七元,簽帳三聯單上(客戶存查聯、特約商店自存聯、請款聯)偽造「張志 偉」之簽名,該等特約商店不知有詐,陷於錯誤,均同意其刷卡消費,刷卡銀 行並因而支付該等刷卡金額,致生損害於丁○○、午○○、「BOSS」、張志偉 及中國信託銀行。經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十時許,在高雄市○○ ○路與河東路口家樂福大賣場前查獲,並扣得詐騙機票十八張及陳世強身分證 一張及所有大哥大二支。 (十一)卯○○復基於同前之詐欺犯意,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羅筱娟,於八十九年三 月初,在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廣告,表示可使用信用卡借款,藉以誘騙急需 現金之人前來接洽。適詹兆棋見該報紙廣告,遂竊取其妹巳○○所有之遠東 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此部分未 據告訴)後,即依卯○○所刊登廣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與卯 ○○連絡卯○○向詹兆棋詐稱每刷一萬元可借八千五百元,俟詹兆棋同意後 ,雙方即約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在台中縣潭子之中興倉儲量販店 門口見面,卯○○與詹兆棋於前揭地點見面後,即向詹兆棋索取信用卡等資 料,詹兆棋不疑有他,遂尃竊取之巳○○信用卡及影印之戶口名簿交付卯○ ○,卯○○詐得信用卡後,即佯稱要詹某在水果攤等待,隨即攜帶該卡離開 。卯○○詐得信用,後即連絡其女友羅筱娟假冒巳○○之名義持該信用卡連 續大量刷卡消費,羅筱娟先於台中市○○路四九九號之大潤發量販店連續四 天刷詐購奶粉等物品,共計消費六萬四千四百六十九元,並連續四次在簽帳 單上冒簽「巳○○」之署押,以表示承認該筆刷卡消費之意,隨後又持卡前 往台中市之「華峰菸酒店」盜刷詐購價值一萬零九百七十四元之洋酒,並在 簽帳單上冒「巳○○」之姓名,以表示承認該筆消費之意,卯○○、羅筱娟 二人將詐得之貨物,均交付予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阿坤」 。其時詹兆棋因等待甚久不見卯○○到來,心知有異可能遭到詐騙,遂立即 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以電話向遠東商業銀行語音申報掛失信用卡,卯 ○○、羅筱娟因不知信用卡已掛被失,又於當日下午五時五分許前往台中市 之遠東愛買量店詐購大量奶粉,總計金額二萬四千九百元,許、羅二人於六 時十一分前往櫃檯準備結帳時,為收銀員陳德勝發覺該信用卡係已掛失之物 ,遂報警當場查獲。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及太平 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請 併案審理,及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子○○,對有於右揭時地以刊登報紙之方式招攬客戶,於偽造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員工薪俸袋」取 得客戶同意後持交張姓成年男子蓋用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發票專用章」、 「公司章」、「負責人章」或將不知何人之各金融機構存褶內頁往來明細,附於 客戶存褶封皮內,連同偽造之上開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貸款等事實坦承 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造資料、申請書、刊登報紙廣告、記事本 、存褶等物在卷可憑。而與被告子○○接洽之客戶,有否行使偽造之資料向各金 融單位提出申請及是否獲得發卡等情,亦經原審函詢各金融機關查證大致與子○ ○所供相符,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匯豐銀行台北分行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九九)港匯銀(總)字第000四號函,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九九)港匯銀(總 )字第00二0號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北商銀信發字第十一 號函、大安商業銀行信託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安信字第八八000四號函、聯 邦商業銀行陳報函、美國銀行松山分行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八八)風管美商銀( 信)字第八八0一0六-一號函、華信商業銀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八) 金作字第八二六四號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公司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八 )渣信法字第000二號函、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渣信法字第000七號 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八八)中營字第一九四號函、慶豐商 業銀行八十八年三月十日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陳報 狀、花旗銀行陳報函附於原審卷內足憑,且證人即源豐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禾 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經理陳武雄於警訊時亦證實:扣案物品中禾豐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單均非該公司所開具,亦非該公司員 工等語。另證人余聲鐘即伯來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亦於警訊中證實:扣案物品中 以伯來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憑單及薪資袋等文 件非該公司所出具等語。而委託子○○以上揭方式辦理信用卡、貸款業務之同案 被告郭明旭、杜正富、劉佩琪、周阿秀、其中杜正富均坦承不諱,郭明旭、劉佩 琪、周阿秀於法務部調查局訊問或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子○○所供 承之情節相符,均經原審判處有罪確定,有判決書附於原審卷內可證。另有委託 被告辦理銀行代款及信用卡之證人蔡麗明、田行健、李劉秀華、鄭葉忠、包銘慶 、林興英於警訊中及原審時證述屬實,足認被告子○○所坦承者均與事實相符, 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卯○○,除坦承事實欄二、(六)(七)(九)(十)(十一)之犯行 外,對其他之部分則辯稱:①其因未居住戶籍地,致未收到崇光百貨公司寄往戶 籍地之帳單,不是故意不繳,且其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清償該筆帳款。 ②其至歡樂酒店消費,當時有正當工作,收入固定,並非騙吃騙喝,該筆欠款純 屬民事糾葛,事後其打電話找戊○○、丑○○以便清償欠款,因其二人已不在該 店上班,致未能還款。③其僅係受僱於吳佳霖,依指示帶同客戶至航空公司或機 場刷卡買機票,並未向丁虹文表示,如發卡銀行打電話來查詢時,向銀行職員稱 :信用卡係被人冒用,並未購買機票,即可不必付錢云云。④其確有陪同丙○○ 到機場及各航空公司刷卡購買機票,有徵得丙○○同意將機票交給一李姓之人以 便換取現金,因該李姓男子取得機票後一去不回,其無法對丙○○交待亦未再回 去找丙○○,並非故意詐騙丙○○。⑤其與壬○○、辰○○各作各的業務,僅係 使用同一辦公室,其承認有詐騙庚○○,但並未參與壬○○、辰○○之其他詐騙 行為。⑥其不認識乙○○,並未對其行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卯○○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崇光百貨公司申請消費記帳卡,依申請書 (附於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二號偵查卷第三頁)所載,其任職於飛揚公司 ,年收入總額為二十六萬元,然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七日內卻在崇光百 貨公司消費十九筆,總金額達三萬八千二百三十八元(附於同上偵查卷五至九頁 ),另其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八月二十三日、九月十六日又至台北市○○○ 路○段二三五號十樓之歡樂酒店消費,分別花費三萬一千元,一萬七千元,一萬 五千元,以其每月二萬餘元之收入,顯然不足以支付該等花費,超出其財務能力 甚多,且依其所留之資料聯絡,公司電話號碼是空號,住處則說沒這個人,亦不 見被告之踪影,因分文未償,乃對之提起告訴,此業據崇光百貨公司職員李榮娣 、歡樂酒店職員戊○○、丑○○指證甚明。顯然被告之該等花費,超出具財務能 力甚多,根本還不出錢來,致消費完後即逃逸無踪避不見面,其購物、消費當初 即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害人顯然受其所騙始同意其購物及消費。 ㈡被告卯○○雖係受僱於冒名「金先生」之吳佳霖,惟其二人如何利用當時各國內 航空公司與財團法人信用卡處理中心約定,以信用卡購買國內航空班機機票,單 筆交易金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下,及每日不超過十次得免予檢核額度之漏洞,在報 上刊登廣告吸引客人上門,八十五年十月三日有丁虹文與自稱金先生之吳佳霖聯 絡後,由卯○○陪同,並同至松山機場內復興、國華、大華、遠東、中華等航空 公司購買機買約五十張,共刷卡消費十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吳佳霖則以每張五 百元之價格向丁虹文收購,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卡之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來 電查詢,丁虹文依吳佳霖、卯○○指示,謊稱信用卡係被他人冒用,其未購機票 等之事實,業據丁虹文供述其明。按被告明知有此漏洞可刷卡購買機票,猶帶同 丁虹文至機場,於五日內刷卡購票達約五十張之多,吳佳霖除可以每張五百元之 低價購回機票轉售圖利外,丁虹文亦可以信用卡被冒刷而圖免支付刷卡費用,該 等行為顯有詐騙發卡銀行之意,卯○○明知而共同參與該等詐騙行為甚明,所辯 僅係受僱云云,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其與吳佳霖、丁虹文間有共同詐欺得利之 犯行應可認定,且丁虹文、吳佳霖該部分之犯行,亦經原審及本院(八十八年上 訴字第一九三六號)認定有共犯關係且判刑在案。 ㈢被告卯○○如何在報紙上刊登「信用卡」貸款之廣告,丙○○如何於八十六年六 月二十五日因之與卯○○聯絡,如何由卯○○帶至「元和」「春天」「捷達」旅 行社及「大華航空公司」共刷卡購買三十張機票,金額三萬零九百五十五元,卯 ○○如何佯稱要回公司取款,為取信於丙○○,如何將已停用之信用卡交丙○○ 為質,結果將機票取走一去不回等事實,業據被害人丙○○指訴甚明。按卯○○ 既知前揭刷卡購買機票之漏洞,早已心存詐騙他人之意,豈會輕易將刷卡而來之 三十張機票交予其並不熟識之「李姓男子」,而分文未得,如其確要持機票去換 錢,大可請丙○○一同前往,而無交一已停用之信用卡予丙○○做為取信之用之 理,苟確被李姓男子所騙,其如能合理交待,亦可與丙○○一起去向警方報案, 而無自行逃逸,致丙○○空等數小時,並對其提出告訴之理。是被告卯○○所為 並未騙取丙○○機票之辯解,顯不足為採。 ㈣卯○○如何與壬○○、辰○○基於共同之詐欺犯意,在報上刊登廣告,招攬受騙 之人刷卡購買機票,並僱用亦有犯意聯絡之楊靜妮(已成年外號東東)接聽電話 ,於取得機票後再藉機逃逸等情,除已據被害人庚○○、朱曉曄指述被騙之經過 ,核與卯○○、辰○○所供行騙之手法相符外,另壬○○確係受僱於卯○○,係 卯○○要其以該法行騙,詐得之機票均交給卯○○處理等情,亦據壬○○供承不 諱;又辰○○係合夥詐財,所得利益均分,卯○○、辰○○對此合夥之惰亦曾供 認無訛,壬○○因共同連續詐欺取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原審八十七年 度易字第一五三0號、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八八號判決在卷可憑。參以 被告卯○○對於詐騙庚○○之過程亦不否認,且與辰○○共用辦公室等情,其等 詐騙之手法相同,又共處一室做為詐騙之聯絡場所,復有共同刊登廣告,容或行 詐時有人未親自下手,惟其等間既有犯意之聯絡,則對共犯所實施之行為自亦應 共同負責,被告卯○○所為未對朱曉曄行騙,及與壬○○、辰○○是各做各的之 辯解,委無足取,並有扣案犯罪所用之筆記簿五本、員工守則一張、廣告登記單 一張、電話轉接單一張可佐,渠等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 ㈤被告刊登信用卡廣告,以0000000000號為聯絡電話,乙○○因而與自 稱姓胡之卯○○共同刷卡購買機買五十張(台北至台南二十張,台北至高雄三十 張),卯○○取得機票後即逃逸無踪等情,業據乙○○指訴並當庭指認無疑,並 有剪報一紙在卷可參,而該0000000000號電話係卯○○所申請,亦有 遠傳電信公司傳真之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並經證人錢紹智於警訊中證述 屬實,足認該部分確係被告所詐騙無疑,所辯非其所為,實不足採信。 ㈥被告卯○○有為事實欄二、(六)(七)(九)(十)(十一)之犯行,除其於 本院自白承認外,核與共犯羅筱娟於警訊、偵查中及供認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 己○○、辛○○、午○○、楊薏璇、巳○○及證人詹兆棋、陳德勝於警訊、偵查 中指證之情節相符。其拾得陳世強之身分證後侵占入己,並假冒陳世強」之名義 ,向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申請書上偽簽「陳世強」之名字等情,亦有申請書影 本二紙及陳世強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憑。其假冒「丁○○」名義申請發給信用卡, 並在申請書上偽造丁○○之簽名,及其假冒丁○○、午○○之名,以電話向中國 信託銀行申請補發信用卡,要求寄至台北市○○○路○段七十四之一二三號住處 ,並在住處管理員收信登記簿上偽造丁○○、午○○等人簽名表示收到信用卡之 意取得其二人信用卡後,持之刷卡消費,於簽帳單上(三聯單)分別冒簽「BO SS」,「張志偉」之名義,致特約商店不知有詐而同意其消費,發卡銀行並因 而支付該等刷卡金額等情,亦有申領信用卡申請書,收信登記簿影本、簽帳單影 本六紙、贓物領據二紙、刷卡存根九紙、剪報三紙、信用卡交易查詢表影本一紙 、照片二張、扣案之大哥大二支在卷可憑,核與其自白情節相符,是其該五部分 之犯行亦甚為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與姓名不詳之三十餘歲張姓男子間及分別與附表一之一各該委託人間就該偽造 文書部分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與附表一所示之各委託人間就行使偽造 私文書部分,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表一除編號1、 2、3、4之郭明旭、杜正富、劉珮琪、周阿秀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外,其餘部分 均未據公訴人起訴,應另由檢察官偵查之)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偽造資料,因委託 之人並未同意以此方式申請,難認有共犯之關係。其與共犯偽造印章及蓋用印文 之犯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附表 一部分),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段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卯○○如事實欄二、(一)(四)(五) (六)(七)(八)(九)(刷卡付團費三萬九千元五百元部分除外)、(十) (十一)所為,原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二、 ㈡㈢(九)(刷卡付團費三萬九千五百元部分)所為,原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惟按,被告卯○○自第一次行騙之八十五年八月起至八 十九年三月間止,多次行騙,除短暫期間可提出工作證明外,其餘時間則厥如, 依其刊登廣告於報上招攬不特定之客戶,經營期間等情狀,顯然其係恃該等詐欺 為其生活之資,並賴以營生,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詐欺取財及常業詐欺得利罪,其 中如事實欄二(九)(十)部分,其及侵占陳世強所遺失之身分證,及偽造「陳 世強」「丁○○」「午○○」「BOSS」「張志偉」之簽名於「行動電話申請 書」、「收信登記簿」「簽帳單」上並提出行使,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 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其偽造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其該 等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與常業詐欺取財,常業詐欺得利犯行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詐欺取財、常業詐欺得利罪。其與吳 佳霖、丁虹文間就如事實欄二、(三)之犯行,與壬○○、辰○○、楊靜妮(東 東)就如事實欄二、(五)之犯行,與羅筱娟、「阿坤」者就如事實欄二、(十 一)之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係,均為共同正犯,又其既以詐欺為業 ,則其一常業行為觸犯常業詐欺取財、常業詐欺得利罪,應從情節較重之常業詐 欺得利罪處斷。公訴人起訴之事實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一)、(三)所為係詐欺 取財常業罪,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如事實欄二、(二)(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併辦部分之犯行與起訴書所指之(一)(三 )(四)部分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敍明。又被告卯○○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簡覆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子○○犯罪明確 ,基於同上見解,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並審酌被告子○○之 品行、犯罪手段、次數、對他人、社會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對於扣案物品均依法沒收,不得沒收部分並予說明,其認事 用法,核無違誤,被告即上訴人子○○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核無理由,上訴 應予駁回。另原審對於被告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以被告卯○○有 詐騙被害人楊薏璇部分犯行(見事實欄二、(六)部分),原審認此併案部分事證 不足,退回檢察官處理,實有未合;又扣案之筆記簿五本、員工守則一張、廣告 登報單一張、電話轉接單一張、大哥大二支係被告所有或與共犯共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原審未予依法宣告沒收,亦有未洽;另事實欄二、(十一)部分,公訴人 提起上訴時予以併案,原審未及審酌也有未妥,被告即上訴人卯○○上訴意旨仍 執前詞並無理由,惟公訴人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對被告 卯○○部分此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卯○○之品行、犯罪手段、次數、對他 人、社會所生之損害,被查獲移送法辦後仍繼續多次再犯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卯○○於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申請單 上所偽造之「陳世強」署押各一枚,於收信登記簿上偽造之「丁○○」署押二枚 ,偽造之「午○○」署押一枚及於簽帳單上偽造之「BOSS」署押四枚、「張 志偉」署押二枚、「巳○○」署押五枚及於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 「丁○○」署押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扣案之筆記簿五本、員 工守則一張、廣告登報單一張、電話轉接單一張及大哥大二支均為被告卯○○與 共犯壬○○、陳勵勛所共有或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 明,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子○○與吳聰慧(冒名伍耀輝)、曹安民(冒名陳勇、陳 永)、金從香(冒名金小開)、朱江川(冒名林光華)、吳坤育、黃俊楠等人均 以經營貸放重利為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信用卡額 度已滿,在未繳清積欠消費款之前,不得再行消費,卻利用各國內航空公司與財 團法人信用卡處理中心間之約定,以信用卡購買國內航空機票,單筆交易金額在 一萬五千元以下及每日不超過十次,得免予檢核額度之漏洞,規避發卡銀行之勾 稽,向發卡銀行詐欺取財,另誘使實無乘坐國內航線之信用卡持人,於刷卡購買 機票後,以所購之機票向渠等貸得相當於機票價格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一左 右之款項,從事重利貸款業務,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以之為業,因 認子○○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罪嫌及同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常業重利罪嫌。②被告卯○○另與劉嘉慧 、吳啟榮(詳後述)同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常業重利犯嫌 。惟查: ㈠被告子○○自為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後迄今均堅詞否認其有與吳聰慧、曹安民、金 從香、朱江川、吳坤育、黃俊楠等人有共同從事信用卡之貸款業務,而其原來係 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與員山路交岔口及新莊市○○○路三十五號四樓之住處等 地從事信用卡及小額信用貸款之代辦業務,及至八十六年一月間始搬至台北市○ ○路二二四巷二十八號二與吳聰慧、曹安民、金從香等人同址辦公,二方人員一 為從事偽造資料代辦信用卡、信用貸款之業務,一為帶同信用卡額度已滿或將滿 之客人至機場航空公司刷卡購買機票再以低價買回之業務,二者之業務並無必然 之關連(新領得信用卡之人,其以該卡至其他不法商家假刷卡真借款,可實拿八 至九成之款項,此為一般假造業債騙取發卡銀行付款之商店常用之手法,與額度 已滿或將滿之持卡人僅能鑽漏洞購買機票之情形不同,新卡持有人應不致於刷卡 購買再以三成至七成左右之成數取得款項),此從持卡人朱志鴻、林順和、蕭鼎 立、林燦勳均非委託子○○偽造文件申領信用卡之客戶可以證明。要難僅因子○ ○於被查復前不久搬至同址辦公,即謂其有共犯關係。另吳聰慧、曹安民、金從 香、朱江川、吳坤育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為相同之供述,是尚難依此謂子○ ○與渠等有共犯之關係。況即便其彼此間有犯意聯絡之共犯關係,惟吳聰慧、曹 安民、金從香、朱江川、吳坤育、黃俊南之公訴人前揭所指犯行,均以不合常業 詐欺取財罪、常業重利罪之構成要件,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在案(詳後丁○○部 分),則縱然被告子○○確有該等行為,亦不構成犯罪。 ㈡另卯○○僅曾承認與吳佳霖共同犯有詐欺犯行,並未表示有與劉嘉慧間有何共同 之犯意聯絡或分為分擔,而吳佳霖被以犯詐欺得利罪為常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八月,劉嘉慧亦被以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 一九三六號判決在卷可憑,依該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均未言及劉嘉慧與卯○○有 共犯關係,與劉嘉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為翁先生、鄭琦薰(同案審結 )、徐傳谷(另案審結),是該部分尚乏依據,難認被告卯○○與劉嘉有何共犯 常業詐欺及常業重利罪刑。至與丁○○共犯部分,因該等行為並不構成常業詐欺 及常業重利罪(詳後述丁○○部分),卯○○亦無共同犯罪之情形。 ㈢因公訴人認前開子○○、卯○○之犯行與主文欄所論處之罪刑有裁判上之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卯○○與被告丁○○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新聞紙,刊登 「無額卡、可超刷、提高額度、電話0000000」之廣告,招徠不詳之信用 額度已滿信用卡持卡人,以購買機票之方式,向渠等貸款。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 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 三百四十四條之常業重刑罪嫌。 二、惟查,被告丁○○自始均一致供稱:其自八十五年十二月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斷斷 續續幫忙卯○○做,僅做一個月,其只負責帶客人到機場刷票,刷一張票可得五 十元,並未騙過任何人,知是犯法之事,便沒再做了。此與卯○○所供相符。按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意圖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恃此維生為要件。被告丁○○雖 自承有帶同客戶至機場等地刷卡購買機票,惟起訴事實及迄今均未有人出面指訴 丁○○有何交待客戶,於刷卡銀行查詢時,告以未曾刷卡買機票,係被他人所冒 用等情;亦無何取得客戶刷卡購買之機票後,即藉機開溜,詐騙機票之情事。並 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丁○○有與卯○○犯有同樣之犯行。即便丁○○介紹客戶可 將機票賣予卯○○等人,然機票之購買,持卡人係依規定辦理,並未使販售機票 之航空公司陷於錯誤,售票者亦未遭受損失,蓋其可向發卡銀行請求支付;而持 卡人購得機票後,明知原定票價,但仍願以低價出售,並非因丁○○施用詐術所 致。其僅以勞力介紹轉售以賺取酬勞,應無何不法可言。又所謂信用卡契約,係 指發卡銀行與持卡人約定,倘持卡人持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時,由發卡銀行先行將 消費金額代墊予特約商店,次月持卡人一次或按循環利息分期清償該消費款,而 發卡銀行為防止持卡人無力清償,予以信用額度限制,且於每次消費時均透過電 腦連線查核,經電腦連線核可後,持卡人始獲准消費刷卡,發卡銀行同意代墊該 次消費金額,事後持卡人依期清償消費款,此即所謂之塑膠貨幣交易行為。至消 費者獲准消費後如何轉售或處理所購買之物品,乃其對所有物之處分行為,除非 刷卡之初即有詐欺且存有不為付款之不法所有意圖,尚無何不法可言,則丁○○ 縱有從事購買機票之行為,亦難謂為不法。又持卡人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發卡銀行 所核給之信用額度時,發卡銀行固得隨時停止持卡人使用該信用卡,惟是否已超 過信用額度,其審核之權利及義務均在發卡銀行,持卡人本身不負有計算及告知 之法律上義務,發卡銀行在停止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前,持卡人若無不法之意圖 ,其繼續使用信用卡消費,亦難謂為詐欺。本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丁○○帶同 客戶刷卡買機買有何不法行為,縱使其等係利用發卡銀行檢核額度之漏洞,夥同 持卡人刷卡購買機票,在道德上誠屬不該。惟因持卡人本身並不負法律上之告知 義務,丁○○亦未指示客戶謊稱信用卡被人冒用或藉詞不償還消費款,更未如卯 ○○之騙得被害人持卡購得之機票後即逃逸無踪,難謂其有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行。次按,刑法之重利罪,係以行為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 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其中所謂「貸以金錢或 其他物品」,係指民法之消費借貸而言。亦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物 品之所有權於他方,他方則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品返還,並約定利息或其 他報酬之契約。被告丁○○即便有與卯○○共同從事向持卡消費購買機票之持下 人以低價購買機票轉售圖利,惟其等並非貸與他人金錢,在交易過程中迄未出現 所謂之消費借貸及利息約定。雖其等係乘他人急迫之際,以賤價購入持卡人刷卡 所購之機票,以便轉售博取厚利,惟此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規定之「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 ,被告丁○○即便將低價所購之機票,再以高價賣出,縱然獲有價差之利益,該 價差亦非刑法重利罪所規範之「利息」。是知,被告丁○○即便與卯○○有低價 買進持卡人刷卡消費購得之機票,再以高價賣出之行為,亦難謂構成刑法第三百 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從而其等所為亦難謂構成何常業重利罪犯行。綜上所述,被 告丁○○所為,並不構成常業詐欺取財及常業重利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其犯罪,原審因 而以罪證不足,諭知被告丁○○無罪,並無不合,公訴人對此部分仍執前詞認被 告有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丁○○有罪之 諭知,並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丙、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七、三三五0、六一二0,卯○ ○詐欺等部分: ㈠經查,被告卯○○除對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七號之詐騙庚○○部分坦承不諱 外(連同甲○○、楊薏璇及乙○○部分,已於有罪欄論述),餘均堅詞否認有何 詐騙犯行,辯稱:並未見過或行騙黃麗萍、癸○○、寅○○等人,其等應係為他 人所騙等語。經查,被害人「寅○○」雖於警訊時指認口卡,謂卯○○即係詐騙 其刷卡購得機票之人,惟原審及本院庭訊時到庭指認稱:當時詐騙伊之人,並非 卯○○。而被害人癸○○於本院調查時雖到庭指稱係被告所為,惟渠於原審時到 庭表示不能明確指認被告卯○○即係詐騙之人,按癸○○於原審係當庭指認被告 卯○○,其對於犯罪之人於記憶較深下,既無法指認,何況於本院調查時離犯罪 時間已遠,且在未當庭指認被告下所言,應較不可採信,另被害人黃麗萍雖指認 被告卯○○即係行騙之人,惟其以廣告上與詐騙者聯絡之0000000、00 00000號電話,寅○○稱曾以該電話與卯○○聯絡過,而卯○○為警查獲時 之刊登報紙廣告,其電話為00000000號,有廣告影本在卷可憑。顯然刊 登廣告行騙之人應另有其人。是上開部分,本院尚難認與卯○○前開論罪科刑部 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丁、被告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笫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偽造名義│ 偽 造 之 資 料 │ 申請情形 │ 備 註 │ │ │人 │ │ │ │ ├──┼────┼─────────────┼──────┼──────┤ │ ⒈ │郭明旭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紙(力│曾向中國信託│上開資料均沒│ │ │ │ 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力士│銀行申請信用│收,另偽造之│ │ │ │ 公司)二紙、方達有限公司│卡未獲准 │方達公司統一│ │ │ │ (下稱方達公司)一紙、②│ │發票專用章及│ │ │ │ 方達公司在職證明一紙(無│ │劉紀康印章各│ │ │ │ 印文) │ │一枚均應沒收│ │ │ │③方達公司八十五年六、七月│ │。 │ │ │ │ 薪俸袋影本三紙(上有方達│ │ │ │ │ │ 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及負責│ │ │ │ │ │ 人「劉紀康」印文) │ │ │ ├──┼────┼─────────────┼──────┼──────┤ │ ⒉ │杜正富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七紙(天│向華南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昌實業有限公司二紙、祥弘│請信用卡未獲│沒收。 │ │ │ │ 科技有限公司三張、翊昌有│准 │ │ │ │ │ 限公司、雪好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各一張) 。 │ │ │ ├──┼────┼─────────────┼──────┼──────┤ │ ⒊ │劉珮琪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紙(應│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沒│ │ │ │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②應│行申請信用卡│收,另偽造之│ │ │ │ 東公司八十五年九、十、十│獲准 │應東公司統一│ │ │ │ 一月薪俸袋六個(原本三個│ │發票專用章及│ │ │ │ 、影印三個,上有應東公司│ │陳雪英印章各│ │ │ │ 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及負責│ │一枚均應沒收│ │ │ │ 人「陳雪英」印文) │ │。 │ ├──┼────┼─────────────┼──────┼──────┤ │ ⒋ │周阿秀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紙(伯│曾向慶豐銀行│上開資料均沒│ │ │ │ 來企業有限公司)②伯來公│申請信用卡,│收,另偽造之│ │ │ │ 司在職證明四張(一張未蓋│但被拒絕未發│伯來公司章及│ │ │ │ 印文,另三張蓋有伯來公司│卡 │余聲鐘章各一│ │ │ │ 印文及負責人「余聲鐘」印│ │枚均應沒收。│ │ │ │ 文 │ │枚均應沒收。│ ├──┼────┼─────────────┼──────┼──────┤ │ ⒌ │田行健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紙(穩│向英商渣打銀│上開資料均沒│ │ │ │ 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②穩│行、中國信託│收,另偽造之│ │ │ │ 舜公司在職證明二張(蓋有│銀行申請信用│穩舜公司及負│ │ │ │ 穩舜公司印文及負責人張常│卡獲准、申請│責人張常義印│ │ │ │ 義印文)③應東公司八十五│花旗銀行信用│章各一枚,偽│ │ │ │ 年九、十、十一月薪俸袋三│卡被拒 │造之應東公司│ │ │ │ 個(蓋有應東公司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專用│ │ │ │ 專用章印文及負責人陳雪英│ │章、陳雲英印│ │ │ │ 印文) │ │章各一枚均應│ │ │ │ │ │沒收(同編號│ │ │ │ │ │3)。 │ ├──┼────┼─────────────┼──────┼──────┤ │ ⒍ │羅文照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六紙(金│花旗銀行信用│上開資料均沒│ │ │ │ 滙實業有限公司二張、穩舜│卡申請被拒 │收,另偽造之│ │ │ │ 公司三張、裕乃德公司一張│ │金匯公司及黃│ │ │ │ ) │ │祐治印章各一│ │ │ │②金匯公司在職證明一張(蓋│ │枚均應沒收。│ │ │ │ 有金匯公司印文及負責人黃│ │穩舜公司、張│ │ │ │ 祐治印文) │ │常義印章各一│ │ │ │③穩舜公司在職證明二張(蓋│ │枚均沒收(同│ │ │ │ 有穩舜公司、負責人張常義│ │編號5) │ │ │ │ 印文) │ │ │ ├──┼────┼─────────────┼──────┼──────┤ │ ⒎ │黃秋煌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百│向美國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沒│ │ │ │ 川公司②百川公司在職證明│請信用卡未獲│收,另偽造之│ │ │ │ 二張(蓋有百川公司及負責│准 │百川公司及潭│ │ │ │ 人潭百安印文) │ │百安印章各一│ │ │ │ │ │枚均應沒收。│ ├──┼────┼─────────────┼──────┼──────┤ │ ⒏ │張銘仁 │①在職證明六張(伯來公司一│中國信託銀行│上開資料均沒│ │ │ │ 張,蓋有伯來公司及余聲鐘│信用卡申請獲│收,偽造之伯│ │ │ │ 印文,裕及德科技股份有限│准,花旗銀行│來公司章及余│ │ │ │ 公司四張,一張蓋有裕乃德│ 被拒。 │聲鐘章各一枚│ │ │ │ 公司及負責人顏雄印文,伯│ │均應沒收(同│ │ │ │ 來公司一張,附於證物00│ │編號4)偽造│ │ │ │ 五-二) │ │之裕乃德公司│ │ │ │②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五紙(裕│ │章及顏志雄章│ │ │ │ 乃德公司) │ │均應沒收。 │ ├──┼────┼─────────────┼──────┼──────┤ │ ⒐ │洪志文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伯│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來公司) │行申請未獲准│沒收。偽造之│ │ │ │②伯來公司在職證明一張(影│ │伯來公司章及│ │ │ │ 印、有伯來公司及負責人余│ │余聲鐘章各一│ │ │ │ 聲鐘印文) │ │枚均應沒收(│ │ │ │ │ │同前)。 │ ├──┼────┼─────────────┼──────┼──────┤ │ ⒑ │王輝龍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伯│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來公司二張、裕乃德公司二│行申請未獲准│沒收。另偽造│ │ │ │ 張) │ │之裕乃德公司│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二張(│ │章及顏志雄章│ │ │ │ 其中一張蓋有裕乃德公司及│ │均應沒收(同│ │ │ │ 負責人顏志雄印文各一枚,│ │編號8) │ │ │ │ 附於扣押物00五-二) │ │ │ ├──┼────┼─────────────┼──────┼──────┤ │ ⒒ │潘皇龍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七張(禾│向美國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豐國際有限公司三張、伯來│請信用卡被拒│沒收。另偽造│ │ │ │ 公司二張、應東公司二張)│ │之禾豐公司章│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蓋│ │及楊紹銓章、│ │ │ │ 有禾豐公司及負責人楊紹銓│ │伯來公司章、│ │ │ │ 印文) │ │余聲鐘章各一│ │ │ │③在職證明二張(應東公司、│ │枚均沒收(同│ │ │ │ 伯來公司各一張,其中影印│ │編號4) │ │ │ │ 本蓋有伯來公司、負責人余│ │ │ │ │ │ 聲鐘印文) │ ││ ├──┼────┼─────────────┼──────┼──────┤ │ ⒓ │包銘慶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應│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東公司二張、禾豐公司二張│行申請獲准 │沒收。另偽造│ │ │ │ ) │ │之應東公司章│ │ │ │②應東公司在職證明一張(蓋│ │及陳雲英章各│ │ │ │ 有應東公司及負責人陳雲英│ │一枚均沒收(│ │ │ │ 印文) │ │同編號3)。│ ├──┼────┼─────────────┼──────┼──────┤ │ ⒔ │歐文在 │①應東公司在職證明三張(未│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蓋印文) │行申請未獲准│沒收。另偽造│ │ │ │②名祥國際有限公司八十五年│ │之名祥公司統│ │ │ │ 八、九、十月份薪俸袋影本│ │一發票專用章│ │ │ │ 三個(蓋有名祥公司統一發│ │及陳伍松印章│ │ │ │ 票專用章及負責人陳伍松印│ │各一枚均應沒│ │ │ │ 文) │ │收。 │ ├──┼────┼─────────────┼──────┼──────┤ │ ⒕ │曾國慶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紙(應│中國信託銀行│上開資料均沒│ │ │ │ 東公司) │信用卡申請獲│收。 │ │ │ │ │准,慶豐銀行│ │ │ │ │ │、花旗銀行申│ │ │ │ │ │請被拒。 │ │ ├──┼────┼─────────────┼──────┼──────┤ │ ⒖ │花志松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七張(應│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東公司三張、穩舜公司一張│行申請信用卡│沒收。另偽造│ │ │ │ 、伯來公司一張、翊昌有限│獲准 │之應東公司及│ │ │ │ 公司一張、禾豐公司一張)│ │陳雲英印章各│ │ │ │②在職證明五張(應東公司二│ │一枚均應沒收│ │ │ │ 張、伯來公司一張、穩舜公│ │(同編號3)│ │ │ │ 司二張,其中一張蓋有應東│ │。 │ │ │ │ 公司及負責人陳雲英印文)│ │ │ │ │ │③應東公司八十五年八、九、│ │ │ │ │ │ 十月薪俸袋影本三紙(蓋有│ │ │ │ │ │ 應東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 │ │ │ │ │ 負責人陳雲吳印文) │ │ │ ├──┼────┼─────────────┼──────┼──────┤ │ ⒗ │林登忠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張(金│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應│ │ │ │ 匯公司一張、穩舜公司一張│ │沒收。另偽造│ │ │ │ )。②在職證明四張(金匯│ │之金匯公司、│ │ │ │ 公司二張、穩舜公司二張,│ │穩舜公司、黃│ │ │ │ 均蓋有金匯公司負責人黃祐│ │祐治、張常義│ │ │ │ 治、穩舜公司負責人張常義│ │印章各一枚均│ │ │ │ 印文) │ │沒收(同編號│ │ │ │ │ │5、6) │ ├──┼────┼─────────────┼──────┼──────┤ │ ⒘ │林神示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張(應│填有花旗銀行│上開資料均應│ │ │ │ 東公司、金滙公司各一張)│、渣打銀申請│沒收。另偽造│ │ │ │ 。②在職證明四張(應東公│書、申請情形│之應東公司、│ │ │ │ 司、金匯公司二張,均蓋有│不明。 │陳雪英、金滙│ │ │ │ 應東公司負責人陳雲英、金│ │公司、黃祐治│ │ │ │ 匯公司負責人黃祐治印文)│ │印章各一枚均│ │ │ │ │ │沒收(同編號│ │ │ │ │ │5、) │ ├──┼────┼─────────────┼──────┼──────┤ │ ⒙ │蔡麗明 │裕乃德公司在職明二張(其中│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應│ │ │ │一張有裕乃德公司及負責人顏│ │沒收。另偽造│ │ │ │志雄印文) │ │之裕乃德公司│ │ │ │ │ │、顏志雄印章│ │ │ │ │ │各一枚均應沒│ │ │ │ │ │收(同編號8│ │ │ │ │ │) │ ├──┼────┼─────────────┼──────┼──────┤ │ ⒚ │曾蘇秀梅│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穩│向花旗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舜公司三張、伯來公司一張│領信用卡被拒│沒收。另偽造│ │ │ │ )②穩舜公司八十五年九、│絕 │之穩舜公司、│ │ │ │ 十、十一月薪俸袋三個(影│ │張常義印章各│ │ │ │ 印,蓋有穩舜公司、負責人│ │一枚均應沒收│ │ │ │ 張常義印文) │ │。(同編號5│ │ │ │ │ │) │ ├──┼────┼─────────────┼──────┼──────┤ │ ⒛ │林興英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五張(百│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川公司四張、裕乃德公司一│行申請信用卡│沒收。另偽造│ │ │ │ 張、在職證明書三張(百川│獲准 │之百川公司、│ │ │ │ 公司二張、裕乃德公司一張│ │潭石安、裕乃│ │ │ │ 各有一張蓋有百川公司、負│ │德公司、顏志│ │ │ │ 責人潭百安、裕乃德公司、│ │雄印章各一枚│ │ │ │ 負責人顏志雄印文,均為影│ │均沒收(同編│ │ │ │ 印,另一張則無印文) │ │號7、8) │ ├──┼────┼─────────────┼──────┼──────┤ │ │魏志雄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五張(裕│有填寫中國信│上開資料均應│ │ │ │ 乃德公司三張、應東公司二│託銀行、花旗│沒收。另偽造│ │ │ │ 張)、在職證明二張(其中│銀行申請書,│之應東公司、│ │ │ │ 一張蓋有應東公司、負責人│申請情形不明│陳雲英印章各│ │ │ │ 陳雲英印文) │ │一枚均沒收(│ │ │ │ │ │同編號3) │ ├──┼────┼─────────────┼──────┼──────┤ │ │趙汝鈞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應│ │ │ │ 單二張 │ │沒收。另偽造│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 │之裕乃德公司│ │ │ │ 影印,蓋有裕乃德公司、負│ │、顏志雄印章│ │ │ │ 責人顏志雄印文) │ │各一枚均沒收│ │ │ │ │ │(同編號8)│ ├──┼────┼─────────────┼──────┼──────┤ │ │邱柏輝 │①金滙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一張 │行申請信用卡│沒收。另偽造│ │ │ │②金滙公司在職證明二張(均│獲准 │之金滙公司、│ │ │ │ 蓋有金滙公司、負責人黃祐│ │金滙公司統一│ │ │ │ 治印文) │ │發票專用章印│ │ │ │③金滙公司八十五年九、十、│ │章各一枚及黃│ │ │ │ 十一月薪俸袋三紙(影印,│ │祐治印章二枚│ │ │ │ 均蓋有金滙公司統一發票專│ │均應沒收。(│ │ │ │ 用章、負責人黃祐治印文)│ │同編號6) │ ├──┼────┼─────────────┼──────┼──────┤ │ │林錦杉 │穩舜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向中國信託銀│上開資料均應│ │ │ │張 │行申請信用卡│沒收。 │ │ │ │ │獲准 │ │ ├──┼────┼─────────────┼──────┼──────┤ │ │駱啟文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金│填有大安商業│上開資料均應│ │ │ │ 滙公司二張、伯來公司一張│銀行貸款申請│沒收。另偽造│ │ │ │ 應東公司一張)②在職證明│書,申請情形│之金滙公司、│ │ │ │ 四張(金滙公司二張,其中│不明 │黃裕治、應東│ │ │ │ 一張蓋有金滙公司、負責人│ │公司、陳雲英│ │ │ │ 黃祐治印文,應東公司二張│ │印章各一枚均│ │ │ │ 均蓋有應東公司、負責人陳│ │沒收(同編號│ │ │ │ 雲英印文) │ │3、6) │ ├──┼────┼─────────────┼──────┼──────┤ │ │江炎隆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張(金│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沒│ │ │ │ 匯公司、應東公司各一張)│ │收。另偽造之│ │ │ │②在職證明三張(金匯公司一│ │應東公司、陳│ │ │ │ 張,蓋有金滙公司、負責人│ │雲英、金滙公│ │ │ │ 黃祐治印文。 │ │司、黃祐治印│ │ │ │ 應東公司二張,均蓋有應東│ │章各一枚均沒│ │ ││ 公司、負責人陳雲英印文)│ │收。(同前)│ ├──┼────┼─────────────┼──────┼──────┤ │ │李貴香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向美國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單三張 │請信用卡未獲│沒收。另偽造│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二張(│准 │之裕乃德公司│ │ │ │ 一張影印,均蓋有裕乃德公│ │、顏志雄印章│ │ │ │ 司、負責人顏志雄印文) │ │各一枚均沒收│ │ │ │ │ │(同編號8)│ ├──┼────┼─────────────┼──────┼──────┤ │ │林俊儒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憑單九張 │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應│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蓋│ │沒收。另偽造│ │ │ │ 有禾豐公司、負責人楊紹銓│ │之禾豐公司、│ │ │ │ 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楊紹銓印章各│ │ │ │ 二) │ │一枚均應沒收│ │ │ │ │ │(同編號11│ │ │ │ │ │) │ ├──┼────┼─────────────┼──────┼──────┤ │ │蔡美觀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向美國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單二張 │請信用卡未獲│沒收。 │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准 │ │ │ │ │ 無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 │ │ │ │ -二) │ │ │ ├──┼────┼─────────────┼──────┼──────┤ │ │洪宗文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有填寫大安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單五張 │行貸款申請書│沒收。另偽造│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二張(│、花旗銀行、│之裕乃德公司│ │ │ │ 其中一張蓋有裕乃德公司、│渣打銀行信用│、顏志雄印章│ │ │ │ 負責人顏志雄印文) │卡申請書,申│各一枚均沒收│ │ │ │ │請情形不明 │(同編號8)│ ├──┼────┼─────────────┼──────┼──────┤ │ │林諸傳 │①鴻健實業有限公司扣繳暨免│申請情形不明│上開資料均應│ │ │ │ 扣繳憑單二張(其中一張影│ │沒收。另偽造│ │ │ │ 印,並蓋有鴻健公司、負責│ │之鴻健公司、│ │ │ │ 人林圻清印文) │ │林圻清印章各│ │ │ │②鴻健公司在職證明三張(其│ │一枚均沒收。│ │ │ │ 中一張蓋有鴻健公司、負責│ │ │ │ │ │ 人林圻清印文) │ │ │ ├──┼────┼─────────────┼──────┼──────┤ │ │楊宏保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七張(伯│有填寫中國信│上開資料均應│ │ │ │ 來公司一張、禾豐公司五張│託銀行、花旗│沒收。另偽造│ │ │ │ 、百川公司一張)②在職證│銀行、華信銀│之禾豐公司、│ │ │ │ 明三張(百川公司一張、無│行信用卡申請│楊紹銓印章各│ │ │ │ 印文,禾豐公司二張,其中│書,申請情形│一枚均沒收(│ │ │ │ 附於扣押物00五-二之一│不明。 │同編號) │ │ │ │ 張蓋有禾豐公司、負責人楊│ │ │ │ │ │ 紹銓印文) │ │ │ ├──┼────┼─────────────┼──────┼──────┤ │ │盧新尉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五張(伯│有填寫渣打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來公司二張、禾豐公司三張│行信用卡申請│沒收。另偽造│ │ │ │②在職證明三張(禾豐公司一│書、申請情形│之伯來公司、│ │ │ │ 張、無印文,伯來公司二張│不明 │余聲鐘印章各│ │ │ │ ,其中一張影印,蓋有伯來│ │一枚均沒收(│ │ │ │ 公司、負責人余聲鐘印文)│ │同編號4) │ ├──┼────┼─────────────┼──────┼──────┤ │ │何正文 │①光皓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暨免│向香港滙豐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扣繳憑單一紙 │行、慶豐銀行│沒收。另偽造│ │ │ │②光皓公司八十五年八、九、│申請信用卡均│之光皓公司、│ │ │ │ 十月薪俸袋三張(影印,蓋│被拒 │黃林素蜜印章│ │ │ │ 有光皓公司、負責人黃林素│ │各一枚均沒收│ │ │ │ 蜜印文) │ │。 │ ├──┼────┼─────────────┼──────┼──────┤ │ │吳宛倩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六張(禾│有填寫大安銀│上開資料均應│ │ │ │ 豐公司二張、伯來公司四張│行貸款、台北│沒收。另偽造│ │ │ │ ) │企業銀行、台│之伯來公司、│ │ │ │②伯來公司在職證明一張(蓋│北國際商銀信│余聲鐘印章各│ │ │ │ 有伯來公司、負責人余聲鐘│用卡申請書,│一枚均沒收(│ │ │ │ 印文) │申請情形不明│同編號4) │ ├──┼────┼─────────────┼──────┼──────┤ │ │黃賴愛華│①禾豐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二│向花旗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張 │請信用卡被拒│沒收。 │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附│ │ │ │ │ │ 於扣押物00五-二) │ │ │ ├──┼────┼─────────────┼──────┼──────┤ │ │謝貴煌 │①禾豐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有填寫中國信│上開資料應沒│ │ │ │ 一張 │託銀行申請書│收。另偽造之│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二張(其│,申請情形不│禾豐公司、楊│ │ │ │ 中一張蓋有禾豐公司、負責│明 │紹銓印章各一│ │ │ │ 人楊紹銓印文) │ │枚均沒收(同│ │ │ │ │ │編號) │ ├──┼────┼─────────────┼──────┼──────┤ │ │洪寶貴 │①禾豐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三│向花旗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 張 │請信用獲准,│沒收。 │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附│向滙豐銀行申│ │ │ │ │ 於扣押物00五-二) │請未獲准 │ │ ├──┼────┼─────────────┼──────┼──────┤ │ │陳志峯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伯來│向慶豐銀行申│上開資料均應│ │ │ │公司二張、禾豐公司一張 │請信用卡被拒│沒收。 │ │ │ │ │絕 │ │ ├──┼────┼─────────────┼──────┼──────┤ │ │何正文、│附於扣押物00六內之扣繳暨│ │上開資料均應│ │ │郭明旭、│免扣繳憑單,何志文八張、郭│ │沒收。 │ │ │田行健、│明旭二張、田行健二張、洪志│ │ │ │ │洪志文、│文一張、花志松一張、潘皇龍│ │ │ │ │花志松、│一張(均無印文) │ │ │ │ │潘皇龍 │ │ │ │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名義│ 偽 造 之 資 料 │ 申請情形 │ 備 註 │ │ │人 │ │ │ │ ├──┼────┼─────────────┼──────┼──────┤ │ ⒈ │金林純子│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 │上開資料應沒│ │ │ │ 單五張(四張附於扣押物0│ │收。 │ │ │ │ 0一-二一)金信宏內) │ │ │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 │ │ │ │ │ 無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 │ │ │ │ -二內) │ │ │ ├──┼────┼─────────────┼──────┼──────┤ │ ⒉ │楊文瑛 │百川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 │上開資料應沒│ │ │ │張 │ │收。 │ ├──┼────┼─────────────┼──────┼──────┤ │ ⒊ │王志煌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 │上開資料應沒│ │ │ │ 單三張 │ │收。 │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 │ │ │ │ │ 無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 │ │ │ │ -二內) │ │ │ ├──┼────┼─────────────┼──────┼──────┤ │ ⒋ │許台生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九張(伯│ │上開資料應沒│ │ │ │ 來公司三張、穩舜公司三張│ │收。 │ │ │ │ 、金滙公司二張、禾豐公司│ │ │ │ │ │ 公司一張) │ │ │ │ │ │②禾金滙公司在職證明一張(│ │ │ │ │ │ 無印文) │ │ │ ├──┼────┼─────────────┼──────┼──────┤ │ ⒌ │蕭麗玉 │光皓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未得蕭麗玉同│上開資料應沒│ │ │ │張 │意持向中國信│收。 │ │ │ │ │託銀行申請未│ │ │ │ │ │獲准 │ │ ├──┼────┼─────────────┼──────┼──────┤ │ ⒍ │杜秀壽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百│由杜正富行使│上開資料應沒│ │ │ │ 川公司、雲好科技公司、祥│向華南銀行申│收。另偽造之│ │ │ │ 弘科技公司各一張) │請信用卡未獲│百川公司、潭│ │ │ │②在職證明二張(百川公司一│准,杜秀壽不│百安展慧公司│ │ │ │ 張,蓋有百川公司、負責人│知情(見本案│、莊木水印章│ │ │ │ 潭百安印文,展慧股份有限│杜正富判決)│各一枚均沒收│ │ │ │ 公司一張,蓋有展慧公司、│ │(同附表一編│ │ │ │ 負責人莊木水印文) │ │號7) │ ├──┼────┼─────────────┼──────┼──────┤ │ ⒎ │林雪萍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百川│ │上開資料應沒│ │ │ │公司二張、禾豐公司一張) │ │收。 │ ├──┼────┼─────────────┼──────┼──────┤ │ ⒏ │金信宏 │①裕乃德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 │上開資料應沒│ │ │ │ 單一張 │ │收。 │ │ │ │②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 │ │ │ ├──┼────┼─────────────┼──────┼──────┤ │ ⒐ │李劉秀華│合錩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暨免扣│ │上開資料應沒│ │ │ │繳憑單四張 │ │收。 │ ├──┼────┼─────────────┼──────┼──────┤ │ ⒑ │吳金蘭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伯來│ │上開資料應沒│ │ │ │公司二張、禾豐公司一張、百│ │收。 │ │ │ │川公司一張) │ │ │ ├──┼────┼─────────────┼──────┼──────┤ │ ⒒ │周俊龍 │禾豐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 │上開資料應沒│ │ │ │張 │ │收。 │ ├──┼────┼─────────────┼──────┼──────┤ │ ⒓ │楊國長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張(禾│ │上開資料應沒│ │ │ │ 豐公司二張、伯來公司二張│ │收。 │ │ │ │ ) │ │ │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 │ │ │ │ │ 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 │ │ │ │ 二) │ │ │ ├──┼────┼─────────────┼──────┼──────┤ │ ⒔ │李廖清瑟│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光皓││上開資料應沒│ │ │ │公司、應東公司、伯來公司各│ │收。 │ │ │ │一張) │ │ │ ├──┼────┼─────────────┼──────┼──────┤ │ ⒕ │戴君光 │伯來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上開資料應沒│ │ │ │張 │ │收。 │ ├──┼────┼─────────────┼──────┼──────┤ │ ⒖ │鄭葉忠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穩舜│ │上開資料應沒│ │ │ │公司二張、應東公司一張) │ │收。 │ ├──┼────┼─────────────┼──────┼──────┤ │ ⒗ │李芳桐 │伯來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 │上開資料應沒│ │ │ │張 │ │收。 │ ├──┼────┼─────────────┼──────┼──────┤ │ ⒘ │陳啟文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張 │ │上開資料應沒│ │ │ │②伯來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 │ │ │ │ │ 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 │ │ │ │ │ 二) │ │ │ ├──┼────┼─────────────┼──────┼──────┤ │ ⒙ │何國祥 │①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張(金│ │上開資料應沒│ │ │ │ 滙公司一張、禾豐公司二張│ │收。 │ │ │ │ ) │ │ │ │ │ │②金滙公司在職證明二張(無│ │ │ │ │ │ 印文) │ │ │ ├──┼────┼─────────────┼──────┼──────┤ │ ⒚ │王淑萍 │①穩舜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上開資料應沒│ │ │ │ 二張 │ │收。 │ │ │ │②穩舜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 │ │ │ │ │ 印文) │ │ │ ├──┼────┼─────────────┼──────┼──────┤ │ ⒛ │林鳳珠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二張(穩舜│ │上開資料應沒│ │ │ │公司一張、金滙公司一張) │ │收。 │ ├──┼────┼─────────────┼──────┼──────┤ │ │蘇金菊 │①禾豐公司扣繳暨免扣繳憑四│ │上開資料應沒│ │ │ │ 張(分別附於扣押物00一│ │收。 │ │ │ │ -四、00一-七八內) │ │ │ │ │ │②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 │ │ │ │ │ 印文) │ │ │ ├──┼────┼─────────────┼──────┼──────┤ │ │鄭茂森 │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印│ │上開資料應沒│ │ │ │文、附於扣押物00五-二內│ │收。 │ │ │ │) │ │ │ ├──┼────┼─────────────┼──────┼──────┤ │ │張宏斌 │禾豐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印│ │上開資料應沒│ │ │ │文、附於扣押物00五-二內│ │收。 │ │ │ │) │ │ │ ├──┼────┼─────────────┼──────┼──────┤ │ │張培圭 │裕乃德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 │上開資料應沒│ │ │ │印文、附於扣押物00五-二│ │收。 │ │ │ │內) │ │ │ ├──┼────┼─────────────┼──────┼──────┤ │ │吳景祥 │伯來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印│ │上開資料應沒│ │ │ │文、附於扣押物00五-二內│ │收。 │ │ │ │) │ │ │ ├──┼────┼─────────────┼──────┼──────┤ │ │陳信廣 │伯來公司在職證明一張(無印│ │上開資料均應│ │ │ │文、附於扣押物00五-二內│ │沒收。 │ │ │ │) │ │ │ ├──┼────┼─────────────┼──────┼──────┤ │ │楊國長 │附於扣押物00六內之扣繳憑│ │上開資料均應│ │ │李廖清瑟│單楊國長一張、李廖清瑟三張│ │沒收。 │ │ │蕭麗玉 │、蕭麗玉一張(均無印文) │ │ │ └──┴────┴─────────────┴──────┴──────┘ 附表三 編號: ⒈記事本八本(附於扣押物00二-一~八內) ⒉廣告資料一本(附於扣押物00三內) ⒊空白員工證明書(附於扣押物00五~三內)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子○○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一 本(迄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帳上餘額八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元,實際餘額不明,就實 際餘額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