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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剛民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剛民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袁剛民所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嗣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內另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94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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