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嘉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嘉瑩因違反贓物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如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經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