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學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學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學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另犯搶奪等案,經同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另犯搶奪等案,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經同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91號函及所附交付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