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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憲裕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學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學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學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另犯搶奪等案,經同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另犯搶奪等案,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經同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91號函及所附交付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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