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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文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政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2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易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5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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