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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樹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樹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樹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100000元,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2年7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 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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