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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曾德水王復生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唐志強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林初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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