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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建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朱建楚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判決另處罰金刑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刑新臺幣18萬元確定,因不得重覆裁定,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此見聲請書僅列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17日         │97年12月3日         │97年12月26日        │98年1月16日10時40分 │
│            │                    │                    │                    │許採尿前96小時內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90號 │同左                │同左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8年度簡字第919號   │98年度易字第579號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6日         │98年3月31日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  │        │請書附表誤植為臺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                    │                    │
│  │        │)                  │                    │                    │                    │
│定├────┼──────────┼──────────┼──────────┼──────────┤
│判│案    號│98年度簡字第919號   │98年度易字第579號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8年3月16日         │98年4月20日         │同左                │同左                │
├─┴────┼──────────┼──────────┼──────────┼──────────┤
│備        註│編號1至6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同左                │同左                │
│            │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院98年度聲字第3271號│                    │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4年8月確定          │                    │                    │                    │
└──────┴──────────┴──────────┴──────────┴──────────┘
┌──────┬──────────┬──────────┬──────────┐
│編        號│         5          │          6         │         7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另有│有期徒刑8月(另有併 │有期徒刑3年8月      │
│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95年底至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初至97年12月│97年11月30日        │
│            │                    │26日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183號  │同左                │98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本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648號   │同左                │98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5月19日         │同左                │98年12月1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本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648號   │同左                │98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         │同左                │98年12月31日        │
├─┴────┼──────────┼──────────┼──────────┤
│備        註│同編號1             │同左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3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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