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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慧欣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慧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確定判決,始有形式上確定力與實質上確定力,各級法院及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遭撤銷或廢棄之判決,自撤銷或廢棄時起,不復存在,任何人不得再行主張。查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7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月,嗣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撤銷附表編號2至7部分罪刑宣告及所定之執行刑,則本院原所定5年6 月之執行刑,業已不存在,法院及當事人不受其拘束,自不能作為本件定執行刑之參考。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法院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8年8月)、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確定宣告刑2年8月,與附表編號2至7確定執行刑5年,合為7年8月),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四、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02.03          │99.02.04              │99.02.06下午3時許     │
│        │                  │                      │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字第9386號        │                      │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9年度上訴第3359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同左                  │
│實│    │                  │                      │                      │
│審├──┼─────────┼───────────┼───────────┤
│  │判決│99.11.23          │100.05.30             │同左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4481號 │同左                  │
│決│    │852 號            │                      │                      │
│  ├──┼─────────┼───────────┼───────────┤
│  │確定│100.02.24         │100.08.11             │100.08.11             │
│  │日期│                  │                      │                      │
├─┴──┼─────────┼───────────┴───────────┤
│備   註 │                  │編號2 至7 之罪,本院以100 上更一字第109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02.06下午4時許 │99.02.07              │99.02.13              │
│        │                  │                      │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字第9386號        │                      │                      │
├─┬──┼─────────┼───────────┼───────────┤
│最│法院│本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同左                  │同左                  │
│實│    │109號             │                      │                      │
│審├──┼─────────┼───────────┼───────────┤
│  │判決│100.05.30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同左                  │同左                  │
│決│    │4481號            │                      │                      │
│  ├──┼─────────┼───────────┼───────────┤
│  │確定│100.08.11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2 至7 之罪,本院以100 上更一字第109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
│        │                                                                  │
└────┴─────────────────────────────────┘
┌────┬─────────┐
│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犯罪日期│99.02下旬某日     │
│        │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
│年度案號│字第9386號        │
├─┬──┼─────────┤
│最│法院│本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
│實│    │109號             │
│審├──┼─────────┤
│  │判決│100.05.30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台上第4481│
│決│    │號                │
│  ├──┼─────────┤
│  │確定│100.08.11         │
│  │日期│                  │
├─┴──┼─────────┤
│備   註 │編號2 至7 之罪,本│
│        │院以100 上更一字第│
│        │109號判決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5年。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