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禚培禹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禚培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禚培禹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6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