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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聲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聲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0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比較修正前後受刑人所應適用之法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經上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余聲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
│              │品          │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年8│
│              │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21日 │93年7月27日 │
│              │            │(聲請書附表│
│              │            │誤載為93年9 │
│              │            │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
│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67│
│              │1080號      │0 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訴 │
│      │      │第2236號    │字第2443號  │
│事實審├───┼──────┼──────┤
│      │判  決│95年12月8日 │100年10月27 │
│      │日  期│            │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定 │案  號│95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訴 │
│ 判決 │      │第2236號    │字第2443號  │
│      ├───┼──────┼──────┤
│      │判決確│95年12月8日 │100年11月21 │
│      │定日期│            │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0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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