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榮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董榮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370號撤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再經本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8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