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溫俊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俊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俊淜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溫俊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