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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679 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錦樑陳恆寬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679 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隆易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隆易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隆易民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 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97 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 年易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 年士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 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惠立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679 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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