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679 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679 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隆易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隆易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隆易民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 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97 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 年易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 年士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 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