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犯偽造印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9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678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3月確定,於94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