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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鴻章林銓正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新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317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70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新億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317號判決,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8 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以板院輔刑恕100 易字第1317號函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同年8 月24日送達於被告,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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