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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犯係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依前開說明,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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