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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淑美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淑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王淑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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