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淑美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淑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王淑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