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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4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顯欽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僅於上訴狀中載明本案之判處被告絕無異議,然因被告毒品案件時間緊密,於法理有競合、集合類聚,請依法論述,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且被告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云云,復於100年2月1日所提上訴理由狀中,補充載明被告每日受毒品制約已如常態,對於受毒品綑綁之日子心生厭倦,此次應能戒除毒癮,懇請從輕量刑云云。按刑事法上集合犯之概念,乃指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亦即就某些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所持續實行之同種類複次行為,依照社會通念,將之歸為一個行為,成為包括之一罪,給予一個刑法評價。是關於集合犯之判斷,除應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反覆實行之概括犯意外,尚應斟酌客觀上之法律規範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與社會之通念等因素。就施用毒品行為而言,既查嚴罪重,且不敢亦無法公然從事,又其客觀上之犯罪目的,並非必須多次作為始克達成,於一般生活中,亦難認持續施用毒品仍屬常態,社會通念尤難容許一再違犯,一向採取從嚴禁毒態度之立法者,更無將之特別歸類為包括一罪之設計原意,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以一行為一罪一罰處遇之,是被告請求與其他案件適用集合犯論處,核無理由。又被告請求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乙節,須由檢察官於執行時向法院聲請,本院無從自行加以酌定。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該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之適用,被告所指,容有誤會。再查,原審量刑已就被告施用毒品之各種情狀加以審酌,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自難指有何量刑過重之失衡。是本件被告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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