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
- 抗告人
- 王金仙
- 即受處分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95、582、583、584、585號,中華民國
99年8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王金仙係於民國92年1月7日始登記為本件車號5L-7045號自小客車之車主,於該車交通違規期間,受處分人既非車主,即不應對受處分人科罰,而受處分人係因證件遭冒用始衍生本件交通裁罰,請求撤銷原裁定改為免罰諭知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提出,於法律程式上即已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依法裁定駁回。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案號之裁決書,已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遞人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往受處分人當時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街347巷1弄26號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即將文書交予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父王興乾收受乙節,有各該裁決書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送達證書、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0年8月5日竹監壢字第100100147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43-44、52頁)。且受處分人亦於原審自承自70年左右至93年間與其父親(即王興乾)、母親、兄及妹同住上開戶籍地址,而上開送達證書同居人欄下之印章亦係王興乾之私章等語(見原審卷第48頁反面)。故依前揭說明,本件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堪予認定。又受處分人受送達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市,依司法院91年2月19日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之規定,須扣除在途期間1日,故受處分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加計1日在途期間,是受處分人至遲應分別於92年8月28日(星期四)提出異議之聲明,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5月26日始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此有原審法院蓋印之收文戳章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頁),則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律上程式。
四、本件原審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改諭知免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違規時│違規地│舉發違規│舉發違反│處罰主文 │裁決日│裁決書字號│裁決書送達│ │號│間 │點 │事實 │法條 │ │期 │ │地點、日期│ ├─┼───┼───┼────┼────┼─────────┼───┼─────┼─────┤ │1 │91年8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 │月24日│線31.1│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整,罰鍰限 │月5日 │裁53-II112│鎮(現改為│ │ │上午10│K │超過規定│條例第40│ 於92年9 月4 日│ │5882號92年│楊梅市)新│ │ │時49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前繳納。 │ │8 月7 日 │明街347 巷│ │ │ │ │速未滿20│、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1 弄26號 │ │ │ │ │公里以上│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2 │91年6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 │月24日│線33K │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日 │裁53-II110│鎮(現改為│ │ │下午4 │處 │超過規定│條例第40│ 92年9 月4日前 │ │8474號 │楊梅市)新│ │ │時25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速20公里│、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以上。 │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1 │內湖平│在道路收│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1,2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3 │月30日│面廣場│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 日│裁53-1A645│鎮(現改為│ │ │下午3 │ │所停車不│條例第56│ 92年9 月4 日前│ │9936號 │楊梅市)新│ │ │時35分│ │依規定繳│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費 │第11款、│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 │第85條第│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2項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01│水源快│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4 │月25日│速道路│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日 │裁53-AA032│鎮(現改為│ │ │晚上7 │路往北│超過規定│條例第40│ 92年9 月4 日前│ │2063號 │楊梅市)新│ │ │時35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速未滿20│、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公里以上│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5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5 │月12日│線33K │車速度超│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1日 │裁53-II108│鎮(現改為│ │ │下午1 │處 │過規定之│條例第40│ 92年8 月31日前│ │7425號 │楊梅市)新│ │ │時7 分│ │最高時速│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未滿20公│、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裡以上。│第2 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