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2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瑞華高玉舜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

抗告人
王金仙
即受處分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95、582、583、584、585號,中華民國

99年8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王金仙係於民國92年1月7日始登記為本件車號5L-7045號自小客車之車主,於該車交通違規期間,受處分人既非車主,即不應對受處分人科罰,而受處分人係因證件遭冒用始衍生本件交通裁罰,請求撤銷原裁定改為免罰諭知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提出,於法律程式上即已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依法裁定駁回。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案號之裁決書,已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遞人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往受處分人當時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街347巷1弄26號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即將文書交予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父王興乾收受乙節,有各該裁決書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送達證書、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0年8月5日竹監壢字第100100147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43-44、52頁)。且受處分人亦於原審自承自70年左右至93年間與其父親(即王興乾)、母親、兄及妹同住上開戶籍地址,而上開送達證書同居人欄下之印章亦係王興乾之私章等語(見原審卷第48頁反面)。故依前揭說明,本件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堪予認定。又受處分人受送達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市,依司法院91年2月19日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之規定,須扣除在途期間1日,故受處分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加計1日在途期間,是受處分人至遲應分別於92年8月28日(星期四)提出異議之聲明,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5月26日始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此有原審法院蓋印之收文戳章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頁),則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律上程式。

四、本件原審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改諭知免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違規時│違規地│舉發違規│舉發違反│處罰主文          │裁決日│裁決書字號│裁決書送達│
│號│間    │點    │事實    │法條    │                  │期    │          │地點、日期│
├─┼───┼───┼────┼────┼─────────┼───┼─────┼─────┤
│1 │91年8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  │月24日│線31.1│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整,罰鍰限 │月5日 │裁53-II112│鎮(現改為│
│  │上午10│K     │超過規定│條例第40│    於92年9 月4 日│      │5882號92年│楊梅市)新│
│  │時49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前繳納。      │      │8 月7 日  │明街347 巷│
│  │      │      │速未滿20│、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1 弄26號  │
│  │      │      │公里以上│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2 │91年6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  │月24日│線33K │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日 │裁53-II110│鎮(現改為│
│  │下午4 │處    │超過規定│條例第40│    92年9 月4日前 │      │8474號    │楊梅市)新│
│  │時25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速20公里│、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以上。  │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1 │內湖平│在道路收│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1,2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3 │月30日│面廣場│費停車處│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 日│裁53-1A645│鎮(現改為│
│  │下午3 │      │所停車不│條例第56│    92年9 月4 日前│      │9936號    │楊梅市)新│
│  │時35分│      │依規定繳│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費      │第11款、│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        │第85條第│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2項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01│水源快│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4 │月25日│速道路│車速度,│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5日 │裁53-AA032│鎮(現改為│
│  │晚上7 │路往北│超過規定│條例第40│    92年9 月4 日前│      │2063號    │楊梅市)新│
│  │時35分│      │之最高時│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速未滿20│、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公里以上│第2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  │91年5 │台十九│駕駛人行│道路交通│一、罰鍰新臺幣2,40│92年8 │壢監裁字第│桃園縣楊梅│
│5 │月12日│線33K │車速度超│管理處罰│    0元,罰鍰限於 │月1日 │裁53-II108│鎮(現改為│
│  │下午1 │處    │過規定之│條例第40│    92年8 月31日前│      │7425號    │楊梅市)新│
│  │時7 分│      │最高時速│條第1 項│    繳納。        │      │          │新明街347 │
│  │      │      │未滿20公│、第85條│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          │巷1 弄26號│
│  │      │      │裡以上。│第2 項  │    繳納者,依法移│      │          │92年8 月7 │
│  │      │      │        │        │    送強制執行。  │      │          │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