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盈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盈安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告刑(有期│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徒刑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12日 │98年7月3日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偵查(自訴)│署 │ ││機關年度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98年度偵字第15873號 ││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 │100年3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 │ │ │ ││決├────┼──────────┼──────────┤│ │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 │100年3月30日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