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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宋松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盈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盈安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告刑(有期│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徒刑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12日 │98年7月3日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偵查(自訴)│署 │ ││機關年度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98年度偵字第15873號 ││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 │100年3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 │ │ │ ││決├────┼──────────┼──────────┤│ │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 │100年3月30日 │├─┴────┼──────────┼──────────┤│備 註│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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