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偉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偉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溫偉萱就附表所示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以前所犯,而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刑法均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因贓物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