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明松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松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4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