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進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進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進坤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67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0日法矯司字第100011095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