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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志洋遲中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進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進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進坤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67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0日法矯司字第100011095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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