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WITT MAC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WITT MACIEJ PRZEMYSLAW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經最高法院95度台上字第1202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2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