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MACI
-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MACIEJ PRZEMYSLAW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 MACIEJ PRZEMYSLAW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