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樹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樹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樹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100000元,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2年7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 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