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7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79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