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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昱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7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79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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